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医保缴费水平、财政投入水平及基金运行等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提高我市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现就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11万元;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28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8000元降为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提高至20万元,报销比例仍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三、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定额补助项目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生育医疗费,顺产补助从1000元提高至1300元,剖宫产补助从1300元提高至1500元。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未作调整的待遇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