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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发改局价格执法“双公示”目录
来源:区发改和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8-07-13 10:1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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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违反规定低价倾销、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2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的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3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违反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十四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4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规定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十四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5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九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6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7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8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9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三条。法人和其他组织 
 10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经批准收费而不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四)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 
 11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
    (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费收据收费的;
    (三)收费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
    (四)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构检查的。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第二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 
 12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执行备案制度违法行为的1.[地方性政府规章]《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接受定价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成本监审资料 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 
 14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的经营者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伪造、篡改、虚报、瞒报价格监测资料的1.[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 
 15梅江区发改和科技局行政处罚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四条;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