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梅区府〔2019〕30号(关于印发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城镇建设用地(裕丰食品公司厂区)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府办  发布时间:2019-12-05 15:4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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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区府〔20193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城镇建设用地(裕丰食品公司厂区)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北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城镇建设用地(裕丰食品公司厂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91018


  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城镇建设用地(裕丰食品公司厂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依据及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和《梅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城镇建设用地(裕丰食品公司厂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房屋补偿方式

  办公、工业用房,杂房、简易房等建(构)筑物,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上述房屋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后不得更改。

  四、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其他住改商的房屋;非住宅包括属城市道路边的住改商的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工业等经营用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一)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厂房、仓库、办公用房等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二)土地补偿规定

  1.证载土地面积多于房屋占地(含天井)面积的,按证载土地面积进行评估补偿;证载土地面积少于房屋占地的,按实测的房屋占地面积评估补偿。

  2.房前屋后空地、间距用地参照自留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1.可迁附属物的补偿: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2房前屋后附着物(构筑物)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房前屋后种植青苗按《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标准执行,如有标准遗漏项目则由评估机构另行评估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办公、工业等经营性用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的有效营业执照、且现状正在经营的房屋或搭建的简易房(临建物),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五)有效证件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偿50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按证载土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每证另补偿2000元;已交付人防工程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偿。

  五、搬迁补助标准

  1.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含住改商)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40/㎡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或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房屋是工厂企业及其他经营性行业的机器设备、经营设备、管线设施、仓存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无法搬迁的或一次性设备拆卸后无法再使用的,另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估价确定。

  2.被征收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六、奖励办法

  (一)测量确权奖励

  凡在本项目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测量、确权登记,并且在2019124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的配合测量确权奖励。

  (二)签约及搬迁房屋奖励

  被征收人在20191125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房屋及一切附着物并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400/㎡。

  被征收人在201911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房屋及一切附着物并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300/㎡。

  被征收人在2019124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房屋及一切附着物并交出土地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

  凡在2019125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城市道路边的住改商的房屋),按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七、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分户补偿情况等进行公示。

  八、征收房屋登记、测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报登记。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准并公示后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按《房产测量规范》实施。

  (四)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九、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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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meijiang.gov.cn/zwgk/gkzw/fggw/zcjd/content/post_431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