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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粤知执处字〔2016〕第27号
来源: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6-11-30 17:5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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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粤知执处字〔2016〕第27号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粤知执处字〔2016〕第27

 

 

    人: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

法定代表人:李仁揆。

    址:忠南 天安市 ...

委托代理人:邹建文,喜来健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1号中辰大厦506室。

委托代理人:刘建福  ;喜来健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1号中辰大厦506室。

 

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理)

法定代表人:陈静

    址:珠海市唐家湾镇创新海岸科技四路2号一楼。

 

   案由:涉嫌侵犯ZL201130202849.4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请求人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就其与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名称为:“温灸器”,专利号为ZL201130202849.4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局请求处理。本局受理立案后,分别于2016920日和1020日对本案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和口头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拥有名称为:“温灸器”,专利号为ZL201130202849.4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1630日申请,并于2012314日授权,至今仍有效。201512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本案专利的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证据。请求人于2016421日在被请求人公司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3件,并通过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我局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字第10153号公证书。

20169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请求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该公司厂房及办公室现场发现配有涉嫌侵权“温灸器”的豪华温玉按摩床(型号为CGN-005KM)成品、产品零部件、说明书和宣传页,并进行了抽样取证。在现场勘验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万芳琳称:CGN-005KM按摩床从2015年开始生产销售,均配有3球和9球两种型号“温灸器”,共生产销售100台;因缺乏主板、变压器等配件尚库存未组装部件90套 (台),产品出厂价4000/台,并提供20165月出货单1份。

   20161020日,本局依照提前送达审理通知书确定时间,对本案组织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依时到庭,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审理,经过电话催促,其表示不参加审理,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由于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理,本局遂进行缺席审理。

在口审中,请求人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将请求事项固定为“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围绕本案所有证据提供质证意见,认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公证购买的按摩床所配温灸器和我局抽样取证的CGN-005KM按摩床所配“温灸器”相同,请求人同意用我局现场抽样取证的按摩床的“温灸器”(9球),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侵权比对时,请求人认为:通过现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无实质性差异,细微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一边侧面有一个红色电源开关,但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

本局查明: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于2011630日申请了名称为“温灸器”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3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202849.4。该专利真实有效。

2016415日,请求人喜来健株式会社(韩国)在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型号为CGN-005KM的豪华3D温玉按摩床3台,单价10000/台。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销售型号为CGN-005KM按摩床100台;库存未组装部件90套 (台),自报产品出厂价4000/台,被请求人通过宣传单等方式宣传该产品。以上事实有(2016)京长安内经字第10153号公证书、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抽样取证按摩床、产品出货单、产品说明书和宣传页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予以证明。

通过现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专利“温灸器”,功能和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六面视图分别进行对比,两者整体形状相同,不同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侧面有一个红色电源开关,两者的区别属于细微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ZL201130202849.4外观设计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点,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ZL201130202849.4外观设计近似。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请求人拥有的ZL201130202849.4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该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的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人请求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专利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签收答辩通知书和审理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案口审,也不进行答辩,视为对其陈述、申辩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被请求人珠海家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名称为“温灸器”,专利号为ZL201130202849.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ZL201130202849.4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侵权产品。

对于请求人其他请求处理事项,我局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