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废止《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知〔2017〕232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农业、林业、商务、文化、工商、质监、版权、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省内各海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7〕2号)的要求,经省法制办审核同意,决定废止《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试行)》(粤知〔2011〕208号)。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规定(试行)》(粤知〔2011〕208号)
2017年11月6日
(联系人:陈劼,联系电话:8768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