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为长巷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15:1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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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7日,驻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到长巷社区走访,社区群众咨询:“我在2014年向朋友借款16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息6分计算利息,我一直都有支付利息,直至2017年经营生意失败后,曾与对方协商不要再计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但对方不同意,现起诉法院,请问对方以月息6分计算是否能得到支持?”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利率不超过24%对应的利息,借款人拒绝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履行,利率超过36%对应的利息,即便是借款人已经交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反悔,还可以向法院诉请返还。利率超过24%而低于36%对应的利息,如果借款人拒绝履行,出借人诉请履行的要求法院不会支持,但是,若是借款人已经支付,也不能再往回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