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为程江居委解答法律咨询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8 11: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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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6日,程江社区居委干部咨询:“我辖区内一位居民曾以其是残疾人申请领取低保款,但领了几年之后其娶了一位老师做妻子,家庭收入得到改善,因此其已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但是其未向居委告知此情况,继续领取了几年的低保金,现居委获悉其已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情形,要求其返还,也已向其催收返还,但其仍不返还,请问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