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为马石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8-09 11:4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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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8日,驻社区法律顾问幸利红律师到马石社区走访,社区居民咨询:“我一位亲戚的上代在自己的地方上种植了竹子,在其种植竹子的旁边有一家人建了一座房屋。种植竹子的时间在前,建房屋的时间在后,现在由于雨水较多造成山体滑坡致使我亲戚家的竹子倾倒在这家人的房屋上,造成其房屋损害,其要求赔偿。请问这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现在您亲戚家种植的竹子倾倒造成对方房屋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