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银营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为村民解析人身损害赔偿的条件
来源:梅江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7-17 15:3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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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15日,在银营村委值班期间,当事人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咨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如下:不久前该村民在村道上与人产生争执,进而发生口角,对方还动手打了她,现在她感觉身体不适。问,是否能够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律师解答,如存在人身损害问题,需证明确实存在相应的损伤,对此需到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如确实存在,可提起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应明确侵权主体,再者需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及侵权损害后果,同时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及侵权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侵权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此,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侵权,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