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在值班期间,驻龙坑村法律顾问陈志华律师到村参与村委与黄先生关于水源承包合同解除后相关补偿的调解工作。简要情况如下:
2004年,黄先生承包了村集体的水源,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签订了一份水源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约定期限为15年;每年承包款2万元;合同期满后,所有供水设备/设施等(无论是否为黄先生所投资兴建)归村集体所有。
现合同到期,对合同范围内的供水设备设施等,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黄先生另外在2005年前后投资兴建的供水系统(村委已确认该供水系统并不在合同范围内)如何补偿,系此次调解的主要问题所在。
多次调解过程:多方一致认为该供水系统归村集体所有,对矛盾双方均有益处,且能做到物尽其用。同时,村委会将适当对黄先生进行补偿。
调解结果:一、黄先生同意按12万进行补偿;二、村民会议表决结果:同意对黄先生按10万元进行补偿;三、经过再次沟通,黄先生已同意按10万元补偿,以了结此补偿事宜,但目前还未签订协议。(注:驻村律师已经按双方意愿拟订了相关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