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驻小密村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该村村民魏先生解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据魏先生陈述,当初签订的购房协议,在签订半年后户型和面积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积变化超过3%,而这些变化开发商都没有通知他们。因为面积变小,相当于他们当初的首付款多掏了十万元,也没有退回给魏先生他们。在签订购房协议之后两年五证齐全,而魏先生他们的购房协议中承诺的交房时间是20年12月份,现在又改成了22年8月份,问在他们要房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至于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上述两个请求可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个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