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在三村村委值班期间,村民陈某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咨询关于相邻权纠纷的事宜,其反映的具体情况如下:
陈某称,其家与隔壁邻居中间隔着一条小路,当时双方约定这条路非公共道路且不用于通行,双方建房可分别占据该小路的一部分但应存在一定的间隔,但后来邻居建房时未按照约定建房,违反了双方的约定,问应如何维权?
在此期间,村委会的干部也向驻村律师咨询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简要情况如下:
村委会的干部向孙律师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显示村委已将案涉地块侧的一块土地租赁给了本村的村民,由于合同对租赁物的详细位置记录不明确,在经村委干部的详细解释后,种植香蕉树的地块确已经侵占了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地块,其次,其种植香蕉树的行为也未经村委的同意,擅自利用村委的土地进行个人种植,显然属于侵权的行为。
孙律师在了解了情况后,向陈某及村委提出了如下建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地块的使用权仍属村委所有,村委对该行为可责令其限期处理。而对于侵占相邻土地的行为,首先应明确合同约定地的具体位置,如邻舍确实是存在侵占的行为,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