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驻新塘村法律顾问李佳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该村村民黄先生前来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黄先生与其一个朋友合伙出资开了一家某旅游公司的加盟店,由其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现店铺经营不下去了,拖欠着店员工资、店租和物业费等。后其与朋友补了一份书面的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其已出资完全,其朋友未出资完全,是否应由其承担拖欠的工资、店租和物业费等?
律师解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其先行支付,而后向其朋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