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村法律顾问潘广球律师为梅塘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07 10:42:09  浏览次数:-
【字号:

    在值班服务期间,梅塘村村民李某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潘广球律师咨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4月26日,李某与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每月2%,逾期未还款,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点五(2.5‰)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蒋某未能如期还款,经协商,于2018年3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确定还款计划。现借款已到期,经李某多次催告,蒋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问,是否能在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时要求蒋某支付每月2%的利息及每日千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呢?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李某不能同时要求蒋某支付每月2%的利息及每日千分之二点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