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天下社区居民李女士来电向驻社区法律顾问陈垚律师咨询称,其与丈夫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现该房屋未经其同意被丈夫以市场价私自出售并办理完产权登记,其是否可以因其不知情为由,向房屋购买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房屋购买方为善意的相对人,则李女士无法追回该房屋,但其丈夫对其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丈夫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