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五里亭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为村民解答民间借贷遇老赖应如何起诉的问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02 09:53: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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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五里亭村委值班期间,村民王先生向驻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咨询称,其向王女士出借现金人民币7万元,出具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息3分,王女士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还本付息,问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王先生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起诉时主张利息应按月息2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追回欠款的行为应当合法,不能采用暴力催收等非法的方式,如还款期限已到,可凭借借条等证明借贷关系的材料及转账凭证等,到借款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