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才村委值班期间,村民陈女士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余少彬律师咨询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陈女士称,其父亲在过年的时候开小货车发生车祸,撞到开摩托车的,因此次事故对方住院一个多月,交警判定她父亲负全责,货车有买全责保险,可报100万。在开了理赔单之后,由保险公司全责赔付给对方。现对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十几万元,保险公司迟迟未理赔,对方便将其父亲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问这件事对其父亲的信誉或者其他方面有什么影响吗?
律师解答: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交警定责,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应当积极应诉,不会对信誉有什么影响。
法条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