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益村委值班期间,村民刘女士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余少彬律师咨询执行异议相关法律事宜。刘女士称,其在4月17日已经将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款项交到法院,但是对方却一直说没收到钱。因此,在5月14日又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问应该怎么解决,法院这么做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可以申请终止执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条依据:1、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