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11日,西郊司法所组织驻桃西村法律顾问连志刚律师、桃西村委会、当事人孙某青等,就桃西村委会将位于桃西十组古岌岗的一块土地(面积2106平方米)出租给孙某青作经营汽修厂使用所产生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进行调解。
桃西村委会与孙某青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了《土地承租合同》,承租合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而孙某青从2019年1月份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经调解,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自2020年 月 日解除双方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合同》,解除之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甲乙双方确认:根据原《土地承租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给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该土地上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搭建物和设施(含水、电)用作抵对上述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