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值班期间,新联村村民张女士向驻村法律顾问曾浩然律师咨询:“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律师解答:能,重要的聊天记录千万不能删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新规”),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