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坑村村民李某来电向驻村法律顾问罗绿琴律师咨询称,其自己经营着一家公司,因疫情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下滑,想裁一部分人员,问存在法律风险吗?
律师解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要裁员或者裁员。鼓励受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因在疫情期间,比较多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作为驻村法律顾问,罗绿琴律师在其所驻村(社区)遇到法律疑难时都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解答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