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小密村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6-19 09:2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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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9日,驻小密村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该村村民钟某解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钟某称,其于2017年10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房款。在钟某第二次支付房款时,售楼员说资金紧缺季节,公司决定对于提前付款者给予优惠(提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可以获赠房屋露台一个)。钟某觉得划算就一次性付清,售楼员将平面示意图上将与胡某所预购房屋相邻的露台用红笔标注了出来,并辅之赠送文字说明。2019年11月,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但当钟某拿到钥匙进入房屋实际查看时,却发现隔壁的房屋竟然也有通往露台的门。于是向开发商提出质疑,开发商矢口否认有赠与一说,并称露台计入公摊面积,各方都有使用权,即他们只提供使用上的方便。钟某对于这种解释当然不能接受。问开发商这样行为可否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利益?

    律师解答:开发商赠送露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商品房建筑面积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其中,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则为共有产权。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共有建筑面积部分,所有共有产权人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开发商在将与该露台相邻的房屋售出之后,就已经不再拥有对露台的所有权。而其所谓的“赠送”行为实际上是将本来就属于购房者共有的露台赠送给胡某一个人单独所有,这显然是欺诈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该销售平面示意图所示的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