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杨桃墩社区居民罗某东电话咨询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说:“万佳广场小区的车位开发商早就卖给我们了,但开发商一直拖着没有办产权证。上个月银行在小区内张贴通知,我们才知道我们6户人家的车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现银行准备实现抵押权,要收回车位。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建议罗某东可以跟开发商协商要求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