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玉西村法律顾问余少彬律师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25 15:06: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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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玉西村委值班期间,该村村民王小姐前来咨询关于她签了两年的合同,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合同中提到前三个月是试用期,目前其也正处于试用期,提前三天说明了要离开,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工作满一个月再走,不然要给赔偿,问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不合理,可以直接走人,一般情况下提前3天辞职并无经济补偿,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单位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

    (三)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