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塔下村委值班期间,该村村民王女士前来咨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事项,其向驻村法律顾问反映如下情况:我与丈夫登记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生育子女后,我与丈夫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其他琐事产生争吵,之后我们俩也明白双方感情存在着很多不和之处,对于有些重大的决策,他也不跟我商量独自作出决定,有时候我主动找他沟通,他对我也是不予理睬,两个人争吵到情急之处,他甚至会对我拳打脚踢,公婆对我更是如此,我想解除这段婚姻关系,应当怎样走法律的途径?
孙律师在耐心地对其作了心理辅导工作后,提出了如下建议:首先,如果确实存在家暴的行为,你应该学会保护自己,既可以向村委及派出所寻求帮助,也可以向当地的妇联咨询以得到帮助解决。其次,对于婚姻的问题,首先自己是否确定双方感情已不和,也希望她能通过和谐的方式来解决目前自己存在的困惑,并且向其释明了法定的离婚事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家和万事兴,双方都需要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家庭日常存在的矛盾,而法律则是您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