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银营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为村民解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25 10:24:4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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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银营村委值班期间,村民范先生向驻村律师咨询称,其入职梅城某餐饮公司以来,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因疫情原因,现公司裁员,该餐饮公司通知让其离职,但未进行任何补偿,问应如何维权?

    孙律师在向其了解了相关情况后,首先为其释明了如下的情况:一、用人单位即公司未依照法律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据此申请双倍工资的赔偿;二、公司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义务性行为,是强制的必须的,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劳动者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让用人单位对欠缴的部分进行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且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且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