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份,驻村法律顾问丘佳华律师为上村村民陈某平解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劳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什么影响?
律师解答:对于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通常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演出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当提供劳务一方人身受到限制,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要求,如果提供劳务一方被确诊为感染病例,或被判定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由于对一般公众来说疫情是无法预见的,国家及各级政府不可避免需要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提供劳务一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提供劳务是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此种情况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并未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此时疫情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事由。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是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