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光村村民李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早年丧偶,最近与外村一同龄寡居妇人正常恋爱,想登记结婚,不料却遭到双方子女的反对。李先生的子女甚至以停止对其赡养的方式威胁李先生,因此咨询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律师答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李先生和其女友的婚姻自由不受双方子女干涉,李先生的子女更不能借此解除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