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6日,驻太平村法律顾问曾浩然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该村村民咨询如下问题:小华和小磊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体育课时追逐打闹。小华为了增加“游戏”乐趣,特意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追打”小磊,体育老师黄某看到这样一幕,却未制止。小磊为躲避小华的追打,不慎将小华从主席台推落,导致小华摔断了右手。问小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首先,小华的损伤是由小磊造成的,小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其次,在二人追打过程中,体育老师已看到这一幕却未制止,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