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驻村法律顾问张志群律师到周溪村委会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
该村村民李小姐咨询说:“2020年7月2日,我和我嫂子吃完饭后,我嫂子开我的车载我一起回家,但是在退车的时候因我嫂子操作不当把我给撞伤了。现在保险公司说我既是车主又是投保人,交强险不能向我赔偿。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律师解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上述条例的定性,你作为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但根据2012年9月17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你的情况符合赔付的条件,保险公司拒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