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驻长沙村法律顾问潘广球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为该村村民曹先生解答法律咨询。具体情况为:
1、听当事人陈述案情:曹先生与某百货店长期合作,曹先生向其提供货物,由某百货店每个月底最后一天向其支付货款,但某百货店从2020年1月份开始拖欠曹先生货款,曹先生多次向某百货店催讨货款,但是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尚拖欠货款四万元,曹先生欲向法院提起诉讼。
2、倾听当事人的疑问:百货店工商登记资料上经营者为李某,如果到法院起诉,被告是百货店还是李某。
3、为当事人分析: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4、告知曹先生:起诉时应以百货店为被告,同时注明经营者为李某,并将李某的基本信息列入起诉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