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驻澄滩村法律顾问潘广球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该村村民吴某来电咨询。具体情况为:
1、听当事人陈述案情:2019年2月,吴某将位于其房屋出租给邓某,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18个月。租期届满后,邓某按月支付租金,并仍住在该房屋。现吴某欲收回房屋,但邓某以自己与吴某已签订不定期合同为由,拒绝搬走。
2、倾听当事人的疑问:合同已经到期,邓某拒绝搬走是否合理?
3、为当事人分析: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租赁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的协议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吴某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邓某搬出房屋。
4、告知吴某:可以书面形式告知邓某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并在限定期限内要求邓某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