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驻龙上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该村村民丁女士来电咨询。具体情况为:
1、听当事人陈述案情:2018年10月,严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但陈某要求严某找人来担保,严某找到自己的朋友丁某,陈某和严某在向丁某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丁某同意为严某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严某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严某无法归还借款,陈某向法院起诉严某和丁某,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某申请追加丁某的妻子丁女士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丁女士与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丁女士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
2、听当事人讲述疑问: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3、为当事人分析: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丁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4、律师告知丁女士:如丁某担保对你没有带来利益,也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你是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