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0日,驻白宫社区法律顾问李彦彬律师到居委为居委干部和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期间,居委干部向李律师咨询:行政机关在无关键性证据证实原林权证登记有误的情形下,直接撤销原证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林权证的决定吗?
律师解答:行政机关在无关键性证据证实原林权证登记有误的情形下,直接撤销原证,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同时侵害了基于转包而取得林地使用权人、林木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的信赖保护利益。为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林权证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2020年8月17日,驻白宫社区法律顾问李彦彬律师到居委为居委干部和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期间,该社区一居民向李律师咨询: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应责令回复原姓氏。父母均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当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决定孩子的姓氏问题。一旦确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当然,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更改自己的姓名。
2020年9月15日驻白宫社区法律顾问李彦彬律师到居委为居委干部和社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期间,该社区一居民向李律师咨询: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向他人借钱,另一方无法举证系个人债务的,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这个法律规则有根本变化。以前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现在的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