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塔下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为村民解答小产权房交易存在的问题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25 15:33: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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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塔下村委值班期间,当事人李先生前来咨询关于如何保障购买小产权房的相关事宜。简要情况如下:

  当事人咨询称,其在前几年购买了某村的小产权房,由于无法办理房产证,担心以后会产生一定的纠纷,问是否可以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来证实房屋买卖关系?

  首先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中国实行二元制土地所有权结构,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因此,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律师解答:现行法律对小产权房的保护较为模糊,且公证处对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交易不会进行公证,因此如需购买小产权房需要衡量其中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