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驻圩镇社区法律顾问李佳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该社区居民林先生通过电话向李律师咨询只有车位产权是否是业主?是否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
律师查阅资料后通过微信解答:“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应以房屋所有权人为认定业主身份的标准,故只拥有车位产权,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是业主,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但李律师也告知林先生,实务中存在争议,以上解答仅是个人意见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