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墟镇社区法律顾问刘琴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1-25 16:44: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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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墟镇社区居民蔡某前来向驻社区法律顾问刘琴律师咨询称,其在梅城购买了一套房,但其人一直在中山居住,自购买至今一直未居住,物业却要求其交付至今的物业费。

  律师解答: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公司整体管理。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所以你不能因自己的房子处于空置状态没有住人,就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