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中山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23 09:50: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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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12日,中山社区居民张某凤向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咨询:居委会打算租下几处民房,作公益的展示厅用,现房主和居委会已达成合意,但房主和原租户之间还有一些问题未解决。其中一户租户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双方仍继续着租房关系,现租户得知房主欲出租房屋给居委会,便狮子大开口,要求补偿其五万元,才肯搬迁。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另一个租户与房主约定是不定期租房,应提前多久通知该租户搬迁?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以上两种情况都是不定期租赁,提前一个月通知住户搬迁就可以了,不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