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杨桃墩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12-23 11:10: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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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9日,杨桃墩社区居民陈某向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咨询说:“公司要求3月1日起我们部门几位员工停工,到现在都没有复工,去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回复这几个月发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80,然后还要扣除个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部分。因为拖欠工资,我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回复赔偿,我上了五年班,赔偿五个月工资,这五个月工资仲裁说是按着我10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赔,这正确吗?不是按去年一年平均工资赔的吗?而且是公司拖欠工资,我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先违法的,不应该是赔2年吗?”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仲裁的决定是正确的。如果不是公司违约在先,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