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营村委值班期间,村民陈先生前来向驻村法律顾问孙文政律师咨询关于土地使用权及相邻权纠纷的事项。具体情况如下:邻舍未经村委的允许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种植香蕉树,起初,由于其占用的土地面积较小,陈先生与村委对其也未提出异议。去年,由于其种植的香蕉树越来越多,侵占了村里的其中一条通道,陈先生在与其交涉后,其不予理睬,陈先生便强行搬倒了其中部分挡住村道的香蕉树。因此,其到派出所报案投诉陈先生,派出所对陈先生也做了相关的笔录,陈先生也向村委反映了上述的情况,但其也甚是有理,对于这种蛮横霸道的行为,咨询应如何处理?
孙律师在向村委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村委会向律师出示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显示村委已将案涉地块侧的一块土地租赁给了本村的村民,由于合同对租赁物的详细位置记录不明确,在经村委的详细解释后,种植香蕉树的地块已经侵占了合同中约定的部分地块,其次,其种植香蕉树的行为也未经村委的同意,擅自利用村委的土地进行个人种植,显然属于侵权的行为。
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以下为《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相邻权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