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2日,驻村法律顾问彭兰律师到白水村为该村村民解答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该村民说:“甲向乙借款,丙在场并口头承诺为这次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甲不还款,丙也否认曾经答应过担保,是否可以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对照此,丙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甲也无证据可以证明丙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故保证合同不成立,丙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