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客天下社区法律顾问陈垚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23 09:03: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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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天下社区居民蔡女士来电向驻社区法律顾问陈垚律师咨询称,其在逛商场期间看中了一件首饰,但该首饰当时没货,于是其在首饰店签署了“定金”收据。过后,其反悔不再有购买首饰的意愿,便到首饰店却被告知若反悔,“定金”则不退,首饰店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定金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未超过该首饰百分之二十价款的定金数额,首饰店有权不予返还蔡女士,超出部分则应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