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 凌东社区居民邓某坤找到驻社区法律顾问肖灵律师,具体情况如下:2002年3月,原告邓某坤开始在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2011年7月,邓某坤离开公司。邓某坤目前已届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没有企业员工登记表, 导致自己无法在退休时计算连续工龄,影响退休待遇;邓某坤向公司了解询问,公司称应该是丢失了,但却拒绝重新为邓某坤出具企业员工登记表。邓某坤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特向律师咨询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答: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上的劳动、以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形成的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关系。只要邓先生能够提供其在某公司工作的证明,就能够确认2002年至2011年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邓某坤在2020年办理退休时才知道某公司否认与其的劳动关系,故律师认为未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