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湾下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到村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3-25 10:05:26  浏览次数:-
【字号:

  2021年3月10日,驻湾下村法律顾问郭丹妮律师在进行日常坐班服务期间,某公司负责人前来咨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某公司与白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想向法院提起诉讼。听当事人讲述疑问: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白某某支付该款项?

  二、为当事人分析: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之规定,某公司在白某某提出的购买社会保险后,某公司已经及时为全体员工购买社保,但白某某在得知某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后主动辞职,白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此某公司不需向白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三、告知某公司负责人:某公司不需向白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可按照上述分析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