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罗村村民郭女士前来咨询称,其在2002年7月到陈某家从事家政工作,至今18年。因其照顾陈某周到,细心,陈某考虑到自己无子女,又无妻子,便在2010年7月与郭女士到公证处公证,内容为:郭女士负责陈某的生活护理及后事处理,如郭女士履行了上述义务 ,则陈某名下一套房遗赠给郭女士。陈某于去年11月去世,郭女士原以为陈某名下房产就归其所有了,不料,陈某的外甥女和一个所谓陈某的妻子向郭女士主张房产是他们的,他们享有继承权,郭女士应退出该房。郭女士问,其是否有权享有陈某名下房产,公证书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未被推翻前,郭女士如尽到了协议约定义务,则陈某外甥女非陈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按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郭女士可取得陈某名下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