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美景社区法律顾问陈垚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5 10:06: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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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景社区居民吴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作为债权人正处于与债务人的诉讼期间,但其发现债务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了,这种情况会不会造成其以后执行债权困难?

  律师答复:在诉讼期间进行房屋买卖的,房屋买卖是依法进行的,房屋买卖就有效,这种情况不会造成债权执行困难。但如果房屋买卖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撤销房屋买卖行为,如果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买卖房屋,可认定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