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碧桂园社区法律顾问陈垚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5 10:08: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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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碧桂园社区居民周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因商务需要,需要订立合同,关于合同违约金部分,法律是否有规定上限?

  律师答复:《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这意味着,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虽然高于造成的损失,但并未“过分”高于,就不应当适用司法酌减,应直接适用约定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