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光村村民陈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朋友想向其借款,并约定由另一朋友担任保证人,问在写借款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答复:《民法典》在第六百八十六条中继续沿用了《担保法》对保证方式的分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该条法律规定的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因此,陈先生在与朋友签订借款协议时应当明确保证人保证方式,也就是要写清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