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干才村法律顾问丘坚律师到村提供法律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5 10:52: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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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度到村的主要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开展法治宣传。

  该村村民朱女士咨询称,其孩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13岁)。某日随某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另一学校门口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其孩子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后来警察过来处理的时候孩子没有被抓,但是公安局会做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行政责任能力的问题。所谓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根据法律,凡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成立时起即具有责任能力。但公民要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则必须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因此与公民的年龄精神状况有密切联系。世界各国一般都以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公民具有行政责任能力的标准。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就是责任年龄。没有达到行政责任年龄的人,不能成为受罚主体,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受行政处罚。这是因为:违法是人的有意识和有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人的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意识和意志,是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发育成熟的。我国《行政处罚法》将14周岁作为公民承担行政责任的最低年龄。也是考虑到公民达到14周岁时已具有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意志的能力。

  本案中,你的孩子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你的孩子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但是,这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对你的孩子的违法行为只能不闻不问,而是会责令你们家长对其加以管教。

  法治宣传:反家庭暴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