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
驻群益村法律顾问丘坚律师到村提供法律服务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6-25 10:56: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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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度到村的主要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开展法治宣传。

  该村村民汤先生问离婚时抚养费约定过高,能否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不管是法院判决还是父母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那么,相对应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特殊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因此,我认为,给付抚养费一方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或者类似于上述的三种情况,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抚养费,但不低于上年度居民人民消费支出标准。

  法治宣传:反家庭暴力宣传。